国务院印发通知 明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

更新日期:2016-10-31    浏览次数:0

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,国务院日前印发《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,全文见二版),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。

  《通知》指出,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,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。根据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》规定,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,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、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,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、排放和处理情况,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、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,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,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、规划,不断改善环境质量,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《通知》明确,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,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。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。包括:工业污染源,农业污染源,生活污染源,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,移动源及其他产生、排放污染物的设施。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、污染物种类和来源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。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,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。

  《通知》强调,为加强组织领导,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,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。本次普查工作经费,按照分级保障原则,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。中央财政负担部分,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。地方财政负担部分,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。

  《通知》要求,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、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,并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,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。任何地方、部门、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、虚报、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,不得伪造、篡改普查资料。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,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,必须履行保密义务。

  延伸阅读

 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,时期为2007年度。全国共组织动员57万人,先后开展了普查前期准备、普查试点、普查监测、宣传和培训、清查摸底、普查表格入户填报、数据录入、质量控制、数据审核和汇总分析、普查成果发布等工作,共调查工业源、农业源、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大类普查对象592.56万个,获得各类污染源填报基本数据11亿个。

  一是查实了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。根据普查结果,2007年全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3028.96万吨(含农业源1324.09万吨),氨氮172.91万吨;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320.00万吨,氮氧化物1797.70万吨。

  二是摸清了污染源的流域、区域和行业特征以及治理情况。淮河、海河、辽河、太湖、滇池、巢湖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接纳主要水污染物数量大,造纸、纺织等8个行业化学需氧量、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%和73%,电力热力、非金属矿物制品等6个行业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9%和93%,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0%。

  三是掌握了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状况。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24.09万吨,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.7%。同时,农业源也是总氮、总磷排放的主要来源,其排放量分别占排放总量的57.2%和67.4%。

  四是强化了环境保护基础工作。建立了污染源信息数据库,将全国592.56万个普查对象与环境有关的基本数据录入普查信息数据库,并编制了统一的编号代码。

来源:中国环境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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